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428号申请执行人莫以保,无业。被执行人韦华云,个体户。被执行人姚庆琼,无业。申请执行人莫以保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韦华云、姚庆琼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韦华云、姚庆琼在有关银行的存款7050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莫以保。另查明,象州县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韦华云所有的位于象州县寺村镇二中路房屋,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莫以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华云、姚庆琼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水 祥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严敬军二O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龙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