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邹某,女,1976年5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关于邹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申请人经济帮助款12.5万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的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账户内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温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