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赵月皎,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杨忠伟,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王晓燕,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杨忠伟妻子。被执行人杨桂丽,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杨忠义,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五原县。系杨桂丽丈夫。申请执行人赵月皎与被执行人杨忠伟、王晓燕、杨桂丽、杨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月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内0821执13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粒江
审判员 郝吉民
审判员 王 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郭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