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执465号杨文胜:你(单位)与张效敏仲裁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淮仲裁字(201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效敏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