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471号罪犯吕国泽,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庄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国泽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大刑二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7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7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国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6年度监狱报投稿单项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吕国泽的认罪悔过书、改���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国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国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