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01022号

姚宜生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宜生,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022号

申请执行人:姚宜生,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刘斌,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斌银行帐户存款5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盛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