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玉金。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烟台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明,个体。
上诉人柳玉金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曹红岩
审判员 徐怀育
审判员 付景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田欣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