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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2166号

柳玉金与胡海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柳玉金,胡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玉金。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烟台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明,个体。

上诉人柳玉金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曹红岩

审判员  徐怀育

审判员  付景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田欣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