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安春,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广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春申请执行赵广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赵广利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后被执行人赵广利,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4执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红伟
审判员 王殿华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永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