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民终1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阔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恒生阳光城8幢1101室,实际办公地点合肥市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蔚蓝商务港A座1515室,组织机构代码68687342-X。
法定代表人:方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银,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峰,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消防主管。
上诉人合肥阔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阔达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玲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王玲峰向阔达装饰公司支付500元,阔达装饰公司出具500元装修诚意金收据及“2015.3.15万人团购会团购价预订单”(编号239009)各一份,该预订单在退单期限栏勾注为“不限”,阔达装饰公司还承诺参加活动可享受多项优惠。2015年4月23日,王玲峰又支付订金4500元,阔达装饰公司还出具收据一份。后王玲峰不满意阔达装饰公司的设计方案及报价,要求退还5000元,阔达装饰公司未予退还,王玲峰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阔达装饰公司退还装修诚意金和装修订金共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阔达装饰公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王玲峰与阔达装饰公司就装饰装修事宜达成初步意向,王玲峰向阔达装饰公司预先支付了诚意金及订金合计5000元,且阔达装饰公司在预订单中明确可以无期限退单,故王玲峰以不满阔达装饰公司的装修设计及报价为由要求退还已付款项,符合约定,该院予以支持。阔达装饰公司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阔达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玲峰装修诚意金及订金共计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阔达装饰公司负担。阔达装饰公司上诉称:王玲峰没有提供上诉人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致使一审法院送达传票时没有及时交到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手中,导致上诉人一审缺席判决。王玲峰支付500元装修诚意金后,双方反复沟通多次长达一个月之久,后王玲峰又支付订金4500元,故订金4500元不应予以退还,请求依法予以改判。王玲峰辩称:上诉人公司员工说为了充业绩让我交的4500元,并且承诺是可以退还的。公司诉讼中提供的设计图和我房子的结构不一致,预算书没有我签字认可,好太太灶具收据不代表用于我房子。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王玲峰向阔达装饰公司分两次交付装修诚意金500元和订金4500元,并在此期间与阔达装饰公司就订立装修合同事宜进行了反复协商,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王玲峰在双方协商期间支付的诚意金和订金其性质应为预付款。最终双方对于装修方案及价格未能达成一致,装修合同未能订立,阔达装修公司也未提供装修服务,故阔达装饰公司对王玲峰预付的5000元应予以返还。阔达装饰公司提供的效果图与王玲峰房屋的户型结构不符,工程造价书未得到王玲峰认可,代购产品未能证明系为王玲峰代购,阔达装饰公司以此抗辩4500元订金不予退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向阔达装饰公司履行了合法的送达程序,一审程序未有不当。综上,阔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阔达装饰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马枫蔷
代理
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