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718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0年4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正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