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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718号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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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718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0年4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正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