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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366号

陈永伟与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永伟,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伟,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华满,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泉泉,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永伟及上诉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陈永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武及委托代理人许华满、何泉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潘伟荣

代理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亭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