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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45号

邱纯跃与高密市柴沟镇前曹戈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纯跃,高密市柴沟镇前曹戈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邱纯跃。被执行人高密市柴沟镇前曹戈庄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柴沟镇前曹戈庄村民委员会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申请续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