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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民初903号

戴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某,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903号原告戴某某,女。被告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在通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戴某某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

审判员  胡白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姜 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