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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88号

王艳春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春,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88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春,男,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艳春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685号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139370.54元。申请执行人王艳春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68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刘 岩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