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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512号

苗慧申请执行范银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慧,范银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苗慧,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范银山,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苗慧申请执行范银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做出的(2014)达保字第7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范银山位于达拉特旗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范银山位于达拉特旗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