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93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