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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880号

威海市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市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880号

原告:威海市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学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兆燕,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阎文超-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