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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616号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泽玉、黄冬梅、姚源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泽玉,黄冬梅,姚源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泽玉,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黄冬梅,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姚源强,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泽玉、黄冬梅、姚源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纪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任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