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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143号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金保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143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被执行人刘金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金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金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6,844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刘金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督字第354号支付令中对被执行人刘金保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

审 判 长  王君辉

人民陪审员  陈发兵

人民陪审员  周开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