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怀民初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宗某
被执行人:黎某申请执行人宗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宗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张 世 明执行员 赵 志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董 树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