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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2957号

杨某某诉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95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杨某某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长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郭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