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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941号

宜都市陆城街办尾笔村委会与汪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都市陆城街办尾笔村委会,汪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941号原告宜都市陆城街办尾笔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翠林,系尾笔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陆城街办尾笔村委会与被告汪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陆城街办尾笔村委会于2016年7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陆城街办尾笔村委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官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