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219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军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仲云云
书 记 员 许 静
书 记 员 方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