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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9219号

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219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军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仲云云

书 记 员  许 静

书 记 员  方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