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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444号

罪犯田光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444号罪犯田光辉,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田光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6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5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田光辉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光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光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