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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628号

乔鹏与王世伟、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鹏,王世伟,杨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628号申请执行人乔鹏,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河畔路东26号,身份证号:612722198310060032。委托代理人乔克勤,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乔鹏之父,身份证号:612722195705110010。被执行人王世伟,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神东电力公司家属楼17号楼10单元302室,身份证号:61272219761016009X。被执行人杨志伟,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中行巷下段西3号,身份证号:612722198411040516。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乔鹏申请执行王世伟、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王世伟以自有的大众牌(车牌号:陕A49A**)小轿车卖给申请人乔鹏以抵其所欠乔鹏借款,申请人乔鹏以后将不再追究此笔欠款;

二、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申请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沁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