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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行审190号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曾辉行政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曾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5行审190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辉,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曾辉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曾辉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水田面积90平方米建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曾辉于2016年7月20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曾辉负担。

审判长  匡宗云

审判员  肖荷生

审判员  杨中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唐静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