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78年4月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被执行人杨乐义,男,1967年3月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被执行人赵洪良,男,1957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吴士友,男,1969年3月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本院作出的(2014)郯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乐义在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西关储蓄所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文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