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204号申请人许XX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XX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