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特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被申请人黄某某,女。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诉称:被申请人黄某某系申请人李某某的母亲,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外出务工后一直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请求本院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黄某某,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原住湖南省宜章县黄沙镇大元村6组,身份证号码:432824196703062245。被申请人黄某某于2004年3月外出务工后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曾多次寻找,但一直没有找到。被申请人黄某某长达十余年之久杳无音讯。现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黄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的规定,于2016年4月10日登报发出寻找黄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黄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之规定,申请人李某某作为黄某某之子申请宣告黄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黄某某系申请人李某某的母亲,其于2004年3月外出务工失联后至今已达十余年之久,虽经多方查找和本院发出公告寻找,黄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宜章县黄沙镇大元村委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黄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黄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楚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