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9执22号

金荣坤申请执行张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荣坤,张晓林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金荣坤,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张晓林,男,1978年5月1日生,彝族,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金荣坤申请执行张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判决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30日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所有的长安牌微型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晓林在本院有数件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义务,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329执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张志德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