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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171号

郑州智慧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智慧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四海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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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6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智慧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亚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诚,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于海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尚诚,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汕头市四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盛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冕冕,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智慧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通测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锅炉公司)、原审第三人汕头市四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纺织公司)建设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日,得胜锅炉公司与四海纺织公司签订1×35t/h循环流化床��炉及电站系统供货合同。2011年8月11日,智慧通测控公司、得胜锅炉公司签订《锅炉控制系统分包合同》一份,《锅炉控制系统分包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标的名称为锅炉电控系统,型号规格为配KG35/3.82锅炉,单位套,数量1,单价34.5万元,合计金额34.5万元。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生效付30%定金,提货前得胜锅炉公司验收合格后再付30%,调试合格十日内再付30%,智慧通测控公司出具17%增值税发票,余款10%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后同锅炉运行18个月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付清。2011年10月12日,智慧通测控公司、得胜锅炉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汽轮发电机组机组设备及电气成套安装协议》各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标的名称为汽轮机设备及电气成套安装,型号规格为6MW抽凝式,单位套,数量壹,单价209万元,总价209万元。《工业品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智慧通测控公司施工人员及强、弱电设备和管道、辅材进入工地,汽车机下缸就位,由得胜锅炉公司和使用方验收后,智慧通测控公司写书面申请,付总合同款的50%。总体安装调试运行72小时结束,使用方签字认可(连续运行30天)付总款的45%,智慧通测控公司开具安装发票。留5%为质量保证金,在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完18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结束。《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汽轮发电机组机组设备及电气成套安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在《汽轮发电机组机组设备及电气成套安装协议》第二条约定,自开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完成安装工作。开工日按得胜锅炉公司下达的书面开工通知单为准。施工中由于智慧通测控公司的原因影响工期,损失由智慧通测控公司负责。由于得胜锅炉公司或建设方原因,工期顺延,但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顺延工期的损失智慧通测控公司、得胜锅炉公司双方重新签订顺延合同。双方在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双方责任,得胜锅炉公司负责与本工程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得胜锅炉公司按合同条款准时向智慧通测控公司支付工程款,得胜锅炉公司资金如不到位,智慧通测控公司有权暂停施工。安装开始后得胜锅炉公司将有关汽轮机随机设备、部件、技术资料及其全部移交智慧通测控公司集中管理。安装过程中丢失、损坏部分由智慧通测控公司负责……2012年9月13日,智慧通测控公司、得胜锅炉公司签订《安装技术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安装费用合计为13万元。2011年11月5日,智慧通测控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得胜锅炉公司发出《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的通知》,该通知��示:2011年10月12日,贵我双方签订编号为KG××××01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贵方向我方购买一套型号为6MW抽凝式汽轮机设备及电气成套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方即与贵方沟通,贵方主行车在运输途中,我方即立即按合同约定指派施工人员及相关设备、材料进驻贵方工地(广州四海纺织)。根据该工地之工程建设规程,贵方应先行完成工地施工用行车设备(设施)安装、安检等工作程序,我方相关施工才能继续进行。但我方施工人员及相关设备、材料进驻贵方工地之日起已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贵方仍未能完成该行车设施(设备)的到货、安装、安检和冷却塔到货、安装事宜,致使我方施工无法进行下去…….2012年12月6日,智慧通测控公司、得胜锅炉公司及四海纺织公司协商并安排四海纺织6MW机组工程项目进度,协商内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该���议纪要明确了三方的职责,四海纺织公司的职责:1、2013年1月30日前,保证煤炉、煮炉的材料到位。2、2013年1月30日前,四海纺织公司完成变压器、高压电缆的就位及通电试验。3、2013年1月30日前,四海纺织公司完成并保证软化水的供给,除尘灰的循环水池等满足锅炉及发电工程运行的土建工程及四海纺织公司的自购设备。4、负责相应工程款的到位。为了保证锅炉及发电工程顺利进行,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由四海纺织公司直接支付并从原工程款中扣除。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锅炉动力电缆、DGS系统到锅炉安装现场四海纺织公司支付给智慧通测控公司100万元;2)、锅炉经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四海纺织公司支付给智慧通测控公司100万元;3)、现场所需安装材料由四海纺织公司代购(从原工程款中扣除),安装项目经理签单后锅炉安装现场使用。得胜锅炉公司���职责:1、2013年1月30日前,完成锅炉所有的阀门、设备的保养,由四海纺织公司监督。2、2013年1月30日前,完成锅炉所有管道、输煤系统、设备等的改装和完善,具备单机运行条件。3、2013年1月30日前由四海纺织公司监督,完成锅炉部分的保温。锅炉系统保温费由四海纺织公司支付给当地保温公司,从原工程款中扣除。4、在试运行期间,与设备供应商协调,调整不合格的设备,满足工艺要求。5、2013年1月30日前开始烘、煮炉。6、更换冷渣机。智慧通测控公司的职责:1、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锅炉所有控制系统的安装,具备送电条件,满足随时烘煮炉。2、2013年4月15日前,完成汽机设备的辅机、管道安装,完成冷态试验。满足并网的要求。2013年11月8日,智慧通测控公司、得胜锅炉公司、四海纺织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

一、根据工程整体进度安排经过三方友好协商��2014年7月15日前锅炉电站系统开始运行,2014年7月18日前通过48小时试运行,报请汕头技术监督局总体验收;

二、由于四海纺织公司原因(如所供设备不能按期投运、烘煮炉材料不能按期提供等)致使锅炉不能按期投运,工期顺延(不得超过30天),如超过30天甲方应支付现场施工人员的工资,每人每天按300元人民币计算;

三、剩余工作量所需要资金为150万元左右(四海纺织公司付得胜锅炉公司工程款75万元,得胜锅炉公司投入75万元),超出部分由得胜锅炉公司支付。得胜锅炉公司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得胜锅炉公司在10天内将2台冷渣器从开封发出,将物流公司的接收单传真至四海纺织公司,2台冷渣器价格为35万元。四海纺织公司收到冷渣器后,四海纺织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得胜锅炉公司,得胜锅炉公司在收到四海纺织公司传真后,智慧通测控公司退回得胜锅炉公司原办委托四海纺织公司付智慧通测控公司工程款委托书,5天内得胜锅炉公司支付智慧通测控公司电气工程款40万元整。智慧通测控公司带得胜锅炉公司的付款凭证进场安装3天内,四海纺织公司支付智慧通测控公司40万元,此款从得胜锅炉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智慧通测控公司进场安装后通知得胜锅炉公司,得胜锅炉公司5天内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安装与设备维护,四海纺织公司根据得胜锅炉公司施工人员施工需要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费,四海纺织公司支付75万元为止(含四海纺织公司支付给智慧通测控公司的40万元;此款实行专款专用,工人工资按每人每天按300元人民币计算。得胜锅炉公司施工人员提前3天列出资金使用计划,四海纺织公司不得拒付,四海纺织公司不按期付款,得胜锅炉公司无法保证工期,四海纺织公司不得追究得胜锅炉公司的违约责任)。

四、烘煮炉材料由四���纺织公司提供,得胜锅炉公司应提前10天通知四海纺织公司备料;

五、锅炉及电站连续运行48个小时后(如四海纺织公司不用汽,排空运行)2天内四海纺织公司须签字认可;

六、锅炉运行48小时后经技术监督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三天内四海纺织公司支付给得胜锅炉公司除质保金外的所有货款(得胜锅炉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四海纺织公司可将得胜锅炉公司货款直接支付给智慧通测控公司),质保期满三天内付清余款;

七、凡涉及电站锅炉系统验收由技术监督局需要签字的文件,得胜锅炉公司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由四海纺织公司相关负责人补签。在本次施工工程中需交技术监督局验收的资料,在保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四海纺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签字。如因为资料签字问题影响工期。免除得胜锅炉公司的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得胜锅炉公司不能按���完工,承担200万元的违约责任;智慧通测控公司违约智慧通测控公司对得胜锅炉公司承担120万元的违约责任。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工期顺延。2013年12月16日,得胜锅炉公司向智慧通测控公司发工作联系函,该函显示:郑州智慧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根据201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我公司按该协议规定支付给贵公司汕头四海纺织KG35锅炉电站系统电气工程款40万元整,贵公司收到该款后并未按协议规定进驻汕头四海纺织KG35锅炉电站系统土地施工,同时贵公司也未履行在收到汕头四海纺织有限公司电气工程款40万元(此款为我公司的工程款)后,通知我公司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安装与设备维护的义务。由于贵公司至今未安排电气施工人员进场安装造成我公司无法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安装与维护。为了保证该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工,请贵公司组织人员按201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的时间进场安装电气并书面通知我公司进场安装与维护。如贵公司不能按三方协议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公司承担。2013年12月26日,智慧通测控公司向得胜锅炉公司及四海纺织公司对关于四海纺织电站电气设备安装进度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四海纺织有限公司、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3年11月6日我们三方签订的锅炉及汽机电气的安装协议补充协议,我方已于2013年11月25日安排技术人员进入工地并进行安装材料的统计工作,安装材料于2013年12月10日统计完毕,目前正在采购,安装材料计划在2014年1月20日前送到四海纺织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由于春节前时间紧迫及人员交通等诸多原因,整体工程无法全面完工,因此,我公司计划在2014年春节后(元宵节以后)安排工人进厂进行全面施工,按照补充协议按时、按质完成整个发电工���,由此给双方带来的不便敬请求谅解。2013年12月31日,得胜锅炉公司再次向智慧通测控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催促智慧通测控公司接函后近期安排人员进入汕头四海纺织KG35锅炉电站系统工地施工。2014年3月12日,得胜锅炉公司再次向智慧通测控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催促智慧通测控公司接函后安排人员进入汕头四海纺织KG35锅炉电站系统工地施工。2014年5月12日,得胜锅炉公司向智慧通测控公司及四海纺织公司发函,该函显示:郑州智慧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5月6日来函收到,我公司将派人到四海纺织有限公司现场落实。根据三方协议要求,以下问题我公司再次催促:1、郑州智慧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锅炉系统电器、安装调试人员到底何时能达到让我方进行单机调试要求?我方锅炉调试运行准备工作一个月前已全部完成。2、四海纺织现场水处理间也应尽早达到锅炉调试运行要求。以上问题的存在已给我方锅炉调试运行造成无法克服的阻碍。2014年6月6日,智慧通测控公司、得胜锅炉公司及四海纺织公司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35t/h锅炉及发电机调试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约定,三方各自完成自身设备调试时间如下:1、三方各自完成自身设备调试时间(1)、四海纺织公司保证在2014年6月20日前送上用电,供得胜锅炉公司、智慧通测控公司单机调试;(2)四海纺织公司保证在2014年7月15日前水处理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以便保证得胜锅炉公司进行煮炉工作及锅炉带试运转;(3)智慧通测控公司保证在2014年6月20日前所有设备具备单机调试条件;2、原“三方协议”规定调试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鉴于以上实际情况,三方均同意锅炉调试时间延长至2014年8月30日。如果因四海纺织公司自供设备仍不能按期完成安装调试,四海纺织��司同意工期顺延。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超过三十天仍按“原三方协议执行”…….2014年8月26日,智慧通测控公司向得胜锅炉公司及四海纺织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该函显示:根据2013年11月18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按时完成要求的工作量,锅炉已经运行完毕,为了按时发电,我们需要调试汽轮发电机组必须的循环水、蒸汽供给……2015年2月3日,智慧通测控公司、得胜锅炉公司、四海纺织公司三方签字确认,四海纺织电站系统已通过48小时运行合格,目前还缺部分备品备件、技术资料,待备品备件技术资料送达四海纺织电站及完成消缺子项目后,进行总体验收签字。但时至今日仍未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智慧通测控公司、得胜锅炉公��及四海纺织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约定锅炉运行48小时后经技术监督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三天内第三人方支付给得胜锅炉公司除质保金外的所有货款(得胜锅炉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四海纺织公司可将得胜锅炉公司货款直接支付给智慧通测控公司),质保期满三天内付清余款。但时至今日仍未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因此,智慧通测控公司要求得胜锅炉公司支付合同款126.32万元以及该款至付清之日止逾期期间的利息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得胜锅炉公司反诉要求智慧通测控公司支付违约金120万元,因智慧通测控公司、得胜锅炉公司及四海纺织公司于2014年6月6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2013年11月8日的协议约定的工程整合进度工期进行了变更为三方均同意锅炉调试时间延长至2014年8月30日。如果因四海纺织公司自供设备仍不能按期完成安装调试,四海纺织公���同意工期顺延。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超过三十天仍按“原三方协议执行”。而2014年8月26日,智慧通测控公司向得胜锅炉公司及四海纺织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该函显示:根据2013年11月8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按时完成要求的工作量,锅炉已经运行完毕等事宜。故得胜锅炉公司的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郑州智慧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6元,由郑州智慧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7800元,由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智慧通测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根据2013年11月8日的三方协议约定,锅炉运行48小时后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签字后,三天内得胜锅炉公司支付给我方除质保金外的所有货款,得胜锅炉公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在法律上有二种情形,一是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二是虽未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但在法律上视为已验收合格。本案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得胜锅炉公司长期故意拖延、故意设置障碍造成未经技术监督局验收,从而故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应依法认定本案具备这二个条件之一,得胜锅炉公司应支付我方下余50%工程款;(二)原审判决仅引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而没有考虑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法律适用失当。在锅炉电站系统48小时试运行合格后,在验收问题上不能仅以技术监督局验收为付款依据,还应审理造成未验收的原因;(三)业主四海纺织公司已经支付给得胜锅炉公司90%工程款,得胜锅炉公司经济利益已经达到最大化,有2011年1月2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证。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将原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得胜锅炉公司答辩称:(一)双方协议约定锅炉运行48小时后,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并同时约定待付款条件成就之后,由四海纺织公司直接向智慧通测控公司支付下余50%货款,而不是干完活就付款,该协议重点在于把智慧通测控公司的责任义务也明确了,智慧通测控公司还要配合保证锅炉按期正常运行,否则只要该锅炉没有按期正常运行,智慧通测控公司与我方均违约,目前该锅炉一直不能通过技术监督局验收而正常使用,三方都有巨大损失,我方没有剩余款项亦没有拖延、阻碍锅炉验收的行为;(二)2011年1月2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均未实际履行,我方未收到过90%货款。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决。四海纺织公司答辩称:涉案的环保锅炉工程项目至今仍未经汕头市技术监督局验收,我方也无法正常投入使用,该锅炉工程项目下余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智慧通测控公司与得胜锅炉公司、四海纺织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为锅炉及电站系统项目收尾所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协议约定,锅炉运行48小时后经技术监督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三天内四海纺织公司支付给得胜锅炉公司除质保金外的所有货款(得胜锅炉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四海纺织公司可将货款直接支付给智慧通测控公司),属双方约定附期限与条件的条款,因涉案的环保锅炉工程项目至今仍未经汕头市技术监督局验收无法投入使用,该锅炉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项的付款条件不成就。智慧通测控公司上诉称,该锅炉工程电站系统应视为已验收合格,四海纺织公司已经支付给得胜锅炉公司90%工程款,得胜锅炉公司拖延、阻碍锅炉验收等理由,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6元,由郑州智慧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王宏毅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