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329号原告仇红军。被告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工十路。法定代表人谢建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红军与被告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红军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仇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仇红军负担。
审判员 沈安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葛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