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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329号

仇红军与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仇红军,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329号原告仇红军。被告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工十路。法定代表人谢建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红军与被告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红军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仇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仇红军负担。

审判员  沈安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葛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