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273号
原告:魏秀丽,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戚占远,男,汉族,居民,住安徽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丽诉被告戚占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秀丽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秀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免收取为25元,由原告魏秀丽负担。
审判员 武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