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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273号

魏秀丽与戚占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秀丽,戚占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273号

原告:魏秀丽,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戚占远,男,汉族,居民,住安徽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丽诉被告戚占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秀丽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秀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免收取为25元,由原告魏秀丽负担。

审判员  武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