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30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建宁县民主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85606836-0。代表人陈涛,行长。被执行人董继荣,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执行人阮先菊,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执行人史贤波,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执行人俞忠明,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执行人朱国勤,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建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穷尽司法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裁定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新光
审判员 郑玉平
审判员 刘建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蔡芬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庭审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