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第2106号申请执行人朵慕波。被执行人袁松波。被执行人张瑞霞。朵慕波诉袁松波、张瑞霞借款纠纷一案,现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松波、张瑞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朵慕波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瑞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