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30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孔银良,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执行人聂春贵,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执行人严云森,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建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宝馨于2016年7月4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新光
审判员 郑玉平
审判员 刘建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蔡芬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