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993号
申请执行人:吴海龙,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张胜利,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胜利银行帐户存款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盛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