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特91号

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特91号申请人杨某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出现左侧肢体无力、不能活动、言语不清、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后于****年*月**日送至青岛某某医院急诊,次日住院治疗至**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痴呆及其他。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杨某某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吴某某系申请人杨某某之母。被申请人吴某某与其配偶杨某甲(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三子女:长子杨某某、长女杨某乙、次女杨某丙。经询问,杨某某要求指定自己作为被申请人吴某某的监护人,且吴某某其他子女均同意申请人杨某某作为吴某某监护人。本院委托青岛市某某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年*月**日,该中心作出青岛某某司法鉴定所[****]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吴某某精神状态为血管性痴呆;2、被鉴定人吴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吴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杨某某为吴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蒋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