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823号申请执���人:刁玉萍
被执行人:张伟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审结,该案(2015)寿民初字第3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伟银行存款7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