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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学安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张传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学安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张传宝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5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0544-4。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友阳(特别授权),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门市学安接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炼厂路346栋5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69803948-3。法定代表人余何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传宝,男,1973年4月2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湖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荆门市学安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张传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学安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张传宝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荆门市学安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张传宝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湖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荆门市学安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张传宝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荆门市学安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张传宝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荆门市学安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张传宝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解 兵

审 判 员  何国华

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