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南门桥。负责人石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条件成熟后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建华
审判员 向雪原
审判员 王锡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