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928号
原告:范胜强,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任国宣,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朱守凤,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范胜强与被告任国宣、朱守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姜克香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