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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928号

范胜强与任国宣、朱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胜强,任国宣,朱守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928号

原告:范胜强,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任国宣,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朱守凤,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范胜强与被告任国宣、朱守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姜克香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