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财保24号
申请人:吴卫宾。
被
申请人:王春法。
申请人吴卫宾与被申请人王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法的邯郸市万浩风景5号楼3单元904室房产一套。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吴卫宾依已经达成和解,要求不再予以保全查封,请求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卫宾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王立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谢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