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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财保24号

吴卫宾与王春法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卫宾,王春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财保24号

申请人:吴卫宾。

被

申请人:王春法。

申请人吴卫宾与被申请人王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法的邯郸市万浩风景5号楼3单元904室房产一套。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吴卫宾依已经达成和解,要求不再予以保全查封,请求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卫宾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王立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谢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