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48号
原告:强雪琴,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张金年,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雪琴与被告张金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雪琴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雪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雪琴负担。
审 判 长 陈 彦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苓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