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孙振华,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乾兴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桥南西侧,联系方式1372236****。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被执行人翁牛特旗弘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联系方式1569008****。
法定代表人:刘维成。被执行人杨立新,女,汉族,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韩凤双,男,汉族,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联系方式。孙振华申请翁牛特旗乾兴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4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振华于2016-7-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42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付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