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式光,男,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陈上全,男,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宿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明地,董事长。李式光、陈上全与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式光、陈上全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从2013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350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蔡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