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02执721号

吴新星、夏如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新星,夏如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吴新星,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夏如意,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如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如意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彭亚华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吴武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