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301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军,男,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被申请执行人付中伟,男,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38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38团。被申请执行人杨根超,男,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被申请执行人谢永杰,男,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本院在执行王少军和付中伟、杨根超、谢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少军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15)和垦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天华
代理
审判员 魏 巍
代理
审判员 尹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仲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