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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301执7号

申请执行人王少军与被执行人付中伟、杨根超、谢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少军,付中伟,杨根超,谢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301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军,男,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被申请执行人付中伟,男,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38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38团。被申请执行人杨根超,男,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被申请执行人谢永杰,男,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本院在执行王少军和付中伟、杨根超、谢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少军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15)和垦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天华

代理

审判员  魏 巍

代理

审判员  尹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仲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