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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1906号

卫某某与刘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卫某某,刘延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906号原告卫某某。法定代理人卫好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延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刘延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卫某某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