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程延明,程芝军,张东华被
申请执行人:关玉东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392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7065.0元,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7065.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双栋
审判员 韩东刚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郭新琰 微信公众号“”